(2017)豫1325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党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党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128号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谢国海,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党生,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日,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党生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党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党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党生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阳市锦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新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