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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群、纪青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群,纪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164号申请执行人:胡群,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纪青海,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4542号民事调解书胡群与纪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浙0282执416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