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6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永清与徐正好、徐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清,徐正好,徐道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818号原告:徐永清,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正好,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道斌,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徐永清与被告徐正好、徐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徐永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永清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永清负担。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