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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4行初68号起诉人刘某,男,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收到起诉人刘某的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于1996年6月19日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判令被告给付行政赔偿金95186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告在赤峰日报头版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为1996年6月19日,起诉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的起诉已逾五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田雅宏审判员王景海审判员杨艳松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袁伟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