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喻恩庆、余蓉与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恩庆,余蓉,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恩庆,男,生于1963年6月3日,住泸州市龙马潭。申请执行人:余蓉,女,生于1966年3月16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才,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云,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符节路法院大楼左侧,组织机构代码:74466476-6。法定代表人:程学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林,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喻恩庆、余蓉与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期间,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喻恩庆、余蓉的申请,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合江执保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合江县荔城大道南1号地块“正力﹒太平洋购物广场”商业用房。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泸仲字第62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喻恩庆、余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2015)泸仲字第6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为喻恩庆、余蓉办理位于合江县荔城大道南1号地块“正力﹒太平洋购物广场”一号楼商业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及预售登记备案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合江县荔城大道南1号地块“正力﹒太平洋购物广场”一号楼商业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预售登记备案权益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喻恩庆、余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洪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