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司救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良峰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205司救执3号申请人:朱良峰,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朱良峰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朱良峰因义务帮工致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2015年2月开始一直在第九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巨大。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申请人可获赔132210.32元。但上述款项未执行到位。申请人朱良峰家庭困难,虽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良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朱良峰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