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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苏世从、苏丽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世从,苏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8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谢志源,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洋尾村长美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世从,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永利,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丽燕,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永利,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谢志源与被申请人苏世从、苏丽燕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津0103执保字74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丽燕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谢志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丽燕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