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锡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锡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708号被执行人:罗锡铃,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罗锡铃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锡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罗锡铃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予以追缴,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传飞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海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