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戴秋苓、嘉祥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秋苓,嘉祥盛融投资有限公司,陈明文,梁焕荣,曹群国,史作荣,张振国,杨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戴秋苓,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执行人:嘉祥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城迎凤路东(五老洼小学南88米)。法定代表人:曹群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明文,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执行人:梁焕荣,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群国,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执行人:史作荣,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执行人:杨红雨,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申请执行人戴秋苓与被执行人嘉祥县盛融投资有限公司、陈明文、梁焕荣、曹群国、史作荣、张振国、杨红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民终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被上诉人陈明文、曹群国、张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戴秋苓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还款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四、被上诉人陈明文、曹群国、张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戴秋苓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795元,由被上诉人陈明文、曹群国、张振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上诉人陈明文、曹群国、张振国负担。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9民初1597号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嘉祥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秋苓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还款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二、被告嘉祥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秋苓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戴秋苓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嘉祥县盛融投资有限公司、陈明文、梁焕荣、曹群国、史作荣、张振国、杨红雨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嘉祥县盛融投资有限公司、陈明文、梁焕荣、曹群国、史作荣、张振国、杨红雨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二、向被执行人嘉祥县盛融投资有限公司、陈明文、梁焕荣、曹群国、史作荣、张振国、杨红雨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嘉祥县盛融投资有限公司、陈明文、梁焕荣、曹群国、史作荣、张振国、杨红雨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21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已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9执278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岳忠文审判员 冯景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