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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3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兆霞与宋淑林、宋景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霞,宋淑林,宋景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000号之一原告:张兆霞,女,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魏桥创业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淑林,男,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告:宋景坤,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原告张兆霞与被告宋淑林、宋景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兆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兆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财产保全费348元,共计658元,由原告张兆霞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