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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军、李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军,李恒,李红超,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322号原告: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8448194T,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白马山村5组。法定代表人:崔正傲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俊、宁帅帅,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李恒,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枣阳市。被告:李红超,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0218474N,住所地:武汉市江厦区纸坊熊廷弼街28号。法定代表人:祝玉林,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恒、李军、李红超、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反映,理由正当,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华中绿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德汉人民陪审员  任晓玲人民陪审员  李金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