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尚成、秦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尚成,秦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536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职务: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泉,职务:农村信用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周尚成,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宝积镇响泉村。被执行人:秦瑞,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兄弟村,系白银市平川区社保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4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