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文生、李秀云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生,李秀云,李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异22号异议人(案外人):杨文生申请执行人:李秀云。被执行人:李秋云。本院执行异议人(案外人)杨文生、申请执行人李秀云与被执行人李秋云民间借贷纠纷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文生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