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善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善周,冠县亚奥轴承滚子有限公司,陈玉怀,于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404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郭善周,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申请人:冠县亚奥轴承滚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北馆陶镇肖城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0690665。法定代表人:于兰英,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玉怀,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申请人:于兰英,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善周、冠县亚奥轴承滚子有限公司、陈玉怀、于兰英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