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海杰与朱灵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杰,朱灵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1003号原告:林海杰,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灵瑶,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林海杰为与被告朱灵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林海杰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