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徐蓉娟申请执行何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632号执行申请人徐蓉娟被执行人何秀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徐蓉娟申请执行何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秀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