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艾子单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子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372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子单(曾用名凌庆红,绰号凌拐子),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永修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艾子单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粤1973刑初5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艾子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艾子单在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丽地厂租了两个房间作为办公室,招聘被害人龚某专门负责采购。后以龚某和员工徐某1的名义在常平镇袁某贝某注册成立东莞市冲飞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冲飞公司)。2013年12月21日,艾子单指使龚某以冲飞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永源焊锡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永源公司)购买2000千克焊锡(价值30.4万元),后龚某给了一张30.4万元的中国银行支票给永源公司业务员杨某、吴某。同年12月25日,艾子单将这批焊锡卖给陈某2,后携款潜逃。2014年1月15日,杨某发现支票账户里面没有钱无法兑现便联系龚某,后龚某无奈筹款13万元还给杨某。同年1月23日,龚某以艾子单诈骗为由报警。2015年8月24日,民警在深圳市蛇口汽车站抓获艾子单。综上,艾子单共诈骗30.4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资料、中国银行支票、订购单、送货单、欠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艾子单某2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艾子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责令被告人艾子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深圳市永源焊锡材料公司人民币174000元,退赔龚某人民币130000元。上诉人艾子单上诉提出:其没有诈骗的行为,原审依推理认定其诈骗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上诉人艾子单在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丽地厂租了两个房间作为办公室,招聘被害人龚某专门负责采购。后以龚某和员工徐某1的名义在常平镇袁某贝某注册成立东莞市冲飞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冲飞公司)。2013年12月21日,艾子单指使龚某以冲飞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永源焊锡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永源公司)购买2000千克焊锡(价值30.4万元),后龚某给了一张30.4万元的中国银行支票给永源公司业务员杨某、吴某。同年12月25日,艾子单将这批焊锡卖给陈某2后携款潜逃。2014年1月15日,杨某发现支票账户里面没有钱无法兑现便联系龚某,后龚某无奈筹款13万元还给杨某。同年1月23日,龚某以艾子单诈骗为由报警。2015年8月24日,艾子单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诈骗作案现场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村冲飞五金电子有限公司。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资料:证实东莞市冲飞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注册资本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龚某,徐某1任监事,投资者为龚某、徐某1;苏州市长庆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某2、王某1。3.租赁合同:证实被害人龚某于2013年11月1日承租涉案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大道263号为冲飞公司厂房。4.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出具说明证实东莞市冲飞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签发的支票号码为1040443023127826、金额为304000元是空头支票。5.中国银行支票:由永源公司提供的开票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金额为304000元、开票单位为冲飞公司的支票,支票上盖有龚某的私章和冲飞公司财务专用章。6.订购单:证实冲飞公司向永源公司采购2000千克无铅锡条,价格为304000元,其中冲飞公司盖的章为“冲飞五金电子采购部专用章”,签名为草书无法识别。7.送货单:证实永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冲飞公司送货(锡条)2000千克,价格304000元,收货人为龚某。8.送货单:证实送货单显示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收货人为陈某1,内容为2000千克无铅锡条。9.欠条:证实2014年1月21日,龚某向永源公司支付13万元,还剩13.6万元未付。10.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调取涉案银行开户资料的情况。11.陈某2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于2013年12月25日分三次向户名徐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1.5万元、3.5万元,于同月26日向徐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3万元、5万元、1.4万元,共转账24.4万元。12.徐某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号为62×××XX的交易明细清单: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的交易情况,交易明细显示自2013年12月25日、26日收入244000元,此后至2014年1月11日剩余22.19元,除结息外均是支出。其中2013.12.27向王某3转账30000元,2013.12.28向黎某转账40000元、10000元,2014.1.7向王某3转账5000元。13.交易明细查询:证实徐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XX于2013年12月17日发生转支3万元、转支2万元、现支5千元、现支5千元。14.交易明细查询:证实王某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XX于2013年12月27日发生现支1700元、转存3万元、现存1300元。15.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艾子单、王某1、黎某、王某3等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6.关于艾子单的调查情况及去向的说明:艾子单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说明证实艾子单腿部有残疾。17.被害人永源公司的业务员杨某陈述:2014年12月5日,其朋友柏某打电话给其,说他表妹龚某在东莞市常平镇一家公司做采购,需要购买一批焊锡,其就与龚某联系,龚某说她在公司很有权力,保证货款没有问题,她说昨天已经有其他公司卖给她公司3吨焊锡,她公司支付的是现金,其问她在厂里做了多久,她说做了一年多了,她说她以前是在苏州长庆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班,才调来冲飞公司没多久。然后其要求第一批焊锡支付现金,她就说大家都是老乡,货到后给开15天的支票。2013年12月22日,龚某以冲飞公司名义向永源公司下采购焊锡的订单,同年12月24日,其与吴某还有两名员工一起将2吨焊锡送到冲飞公司楼下,当时是龚某出来接他们的,其与吴某看了一下冲飞公司,发现冲飞公司里的机器都是空壳,其就问龚某为什么,她说公司正在装修,机器没有安装好,说公司已经开始招人了。其就与吴某看了一下办公室,发现法人代表、税务登记都是龚某的名字,其就问龚某为什么,龚某没有回答问题,就说货款没有问题。后来龚某就开了一张304000元的支票(到款日期2014年1月10日)给他们,上面盖有冲飞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龚某私人章。2014年1月9日,龚某打电话说钱还没有到账,叫他们明天不要去银行兑换,等下周一再去。同年1月12日星期天其打电话问龚某明天去银行兑换支票有没有问题,她说没有问题。到了第三天中午,公司财务说龚某所开的是空头支票,其与吴某还有两名员工就一起去冲飞公司找龚某,龚某说货款没有问题,老板会过来的,其与吴某就去车间查看,发现机器都是空壳的。接着他们就问龚某怎么回事,龚某就说苏州市长庆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里员工打架死人了,老板被公安机关羁押,后来经过协商,龚某答应从老家筹钱支付一半的货款即13万,其余的再陆续还给他们,接着其问龚某货去哪里了,龚某就说货于2013年12月25日,他们送到货的第二天就被人拉走了,他们问货拉去哪里了,龚某就说老板打电话叫她把货给别人,还说拉货的人留下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个电话号码,后其发现那个号码是一家废品公司。第二天,柏某汇了13万到吴某的银行账户里。2014年1月18日,他们又去找龚某询问余下货款,龚某就说绝对没问题,后来有一名男子打电话给龚某,龚某说是她老板打来的,她就按免提给他们听,听见一名男子说在处理打架的事,现在公安机关看的松一点,他会处理货款的问题。后来龚某提供了她老板的三个联系电话给他们。后来其打电话给那名男子,三个电话要么不接要么不通。同年1月21日,他们再次去找龚某,龚某写了一张欠条。同年4月4日,其与吴某和龚某一起去派出所反映情况。全程除了龚某之外,没有其他人与他们接触。18.被害人永源公司的业务员吴某陈述:2013年12月24日,永源公司卖了2吨锡给冲飞公司,总价格304000元,冲飞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龚某,业务也是龚某负责联系的。货送到后龚某给了一张304000的支票,但到期后发现支票没有钱,后来联系龚某追讨,龚某付了13万元,还写了13.6万元的欠条并报了警。冲飞公司除了龚某外其没有与其他人接触过,去车间看也没有其他任何人,龚某说公司还在筹备中,还没有生产。他们没有签合同,但是冲飞公司发了一份采购单。19.被害人龚某陈述:2013年10月底,其在东莞市智通人才市场应聘丽地电子厂的采购经理,招聘的人是艾某(即艾子单),艾子单说他只是租了丽地厂的两间办公室,而他的公司在苏州,叫苏州市长庆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公司需要采购大量的锡,而东莞的锡价便宜,于是在东莞租办公室采购锡。其于2013年11月4日入职,月工资4500元。其上班后艾子单就叫其联系东莞的供应商采购锡,但因为公司在苏州因此供应商均不同意交易,于是艾子单就提议在东莞注册一家公司方便采购锡。艾子单提议以其的名义注册公司,其不同意,但经另一名员工徐某1的劝说,其就说要开一起开吧,徐某1答应了,于是三人一起在袁某贝租了厂房,租金是艾子单交的,但合同是其签名的,后来艾子单又带其和徐某1去找了一家代理公司注册了东莞市冲飞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其是法人代表,徐某1是合伙人,公司实际没有出资。厂房装修好后,其就在艾子单的指示下开始联系供应商,而徐某1被调回苏州了。2013年12月21日,其联系了永源公司以152元一公斤的价格采购了2吨锡,采购单由艾子单签名,该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将锡送来,艾子单给了其一张304000元的支票交付给永源公司的人。次日下午,艾子单说要把那2吨锡运走,当时其以为是要运到苏州的公司就没有怀疑,过了几天艾子单就离开了。2014年1月15日,永源公司的杨某告诉其支票不能入账,其联系艾子单已联系不上,而查冲飞公司的账户里面没有钱,后来在厂房翻找东西时发现一张送货单,上面写了电话及2吨锡送货量,经查是一家废品收购公司的电话,其怀疑艾子单将那2吨锡卖掉了。其提供给永源公司的支票是以冲飞公司的名义开具的,而冲飞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签名章均在艾子单手上。后来永源公司的人过来要其还钱,其没办法借款还了13万元,还写了一张13.6万元的欠条。订单是其用电脑打印出来的,艾子单在订单上签字,支票是艾子单让其写的。艾子单说收购锡运到江苏总公司加工。冲飞五金厂只有电脑和一些设备,设备都是一些空壳的机器。其是应聘采购职位的,谈好试用期每月4000元,三个月试用期之后就是5000元一个月。艾子单给过一个月3800元工资。杨某送锡到公司楼下后发现公司车间机器全部是空壳,还有工商执照上法人代表和税务登记全是其名字,杨某问过,其就回答说公司正在装修,机器还没有安装好,其说公司不是其的,是一个台湾人。其之前不知道公司机器是空的,只是之前艾子单说这些机器没有安装好,过年后再找人来安装。给杨某的304000元支票是其填写后给艾子单,然后艾子单某1上公司章与其私人章,其之所以跟杨某保证支票肯定能兑现是因为艾子单跟其保证过。公司老板被公安机关羁押也是艾子单跟其说的。其向杨某保证货款一定到账,是因为在冲飞五金公司注册期间,其与艾子单在丽地厂租的办公室里与艾子单发生了性关系,心态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信任艾子单,当时也希望能与艾子单有好的将来,就做出了这样的保证。其不知道艾子单想诈骗这批锡,也不知道艾子单在苏州那边公司的经营情况,因为那时已经好上了,就没有怀疑他。艾子单一直使用艾某这个名字,后来通过联系谢先生才知道艾子单这个名字。其后来在案发后知道也有人被骗,通过网上查询查到艾子单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有很多经济纠纷。其不认识王某1、黎某、王某3。听艾子单说徐某1是他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带过来的,她是给艾子单做事的,是上下级关系,其被艾子单招聘进来丽地厂的时候,其就见到徐某1了,案发后才听说艾子单和徐某1关系很好,具体是不是情人关系其不知道。辨认笔录:龚某辨认出艾子单。20.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3年11月一天,其接到艾子单电话,叫其过来东莞市常平帮他,说他在这里又开了一家工厂,当时其不愿意过来,艾子单就拍了一张在丽地厂的办公室照片给其,其就相信他过来了,来的时候办公地点是艾子单从常平丽地厂租的两间办公室。其到了后,跟艾子单说没地方住,艾子单就说他租了一个套房,叫其搬过去一块住,并说等招两三名员工之后就租一个房子给其和其他员工一起住。因之前在苏州的时候艾子单对其很好,其对他也有好感,所以就同意了。一开始其和艾子单分开睡,过了四五天其就和他发生了性关系就好上了。后来艾子单又在人才市场招了一名女子回来,后来知道她叫龚某,艾子单就让龚某负责采购,叫其跟龚某学电脑。当时艾子单经常让龚某采购锡条,龚某联系好供应商之后,有些供应商就直接带一些锡条过来丽地厂找艾子单,艾子单就验货合格后,那些供应商就提出现金交易,艾子单不同意,只同意月付。后来艾子单怕这样影响丽地厂,然后就叫其和龚某注册一家五金公司,后来艾子单就开车载其和龚某到常平一家中介公司,委托他们注册冲飞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龚某,其是股东。然后艾子单就在常平袁某贝租了一间厂房,其就和龚某到那里上班,当时厂房还在装修,一天装修工人问龚某要工钱,其就插了一句嘴说我老板出差了,要等他回来才可以给工钱,当时龚某没说什么,但把这件事告诉了艾子单,艾子单知道就很生气,说我做事情不行,老是说错话,因为当时艾子单和龚某好上了,再加上艾子单这样说其,其很生气,就叫艾子单让其回江苏工作,当时艾子单不同意,还是让其留在常平。后来其一直吵着要回江苏,2013年12月15日,艾子单就开车送其到惠州火车站,并给了其500元让其回苏州上班。2014年1月一天,其收到龚某发给其的信息,问其艾子单在哪里,并说她被艾子单骗了,还说其和她注册的公司会牵连到我们,我当时回信息说我没见过艾子单,我当时对龚某也有意见,因为她和艾子单好上了,所以我也没有过多和龚某沟通。注册公司的时候,龚某有点不愿意,我就跟她说没有关系,艾子单这个人很好,并说我在苏州市也帮艾子单注册了一家公司,到目前都没有出现不好的状况。因为其和艾子单好上了,再加上艾子单当时还欠其工资,希望他赚到钱好把欠我的工资给我。说这个的时候艾子单也在现场,后来他还责怪其把他在苏州的事情跟其他人说。我是后来龚某发信息给我时才知道龚某采购了一批锡条。我不知道锡条的去向。卖锡条的时候其不在现场,不知道为何有人指证我在现场。账户为62×××XX的农业银行储蓄卡是艾子单让我在常平办理的,该卡办好后被艾子单拿走了,一直由艾子单使用,我没有转账给王某1、王某3和黎某。我认识王某1,也认识王某3,她在红圳明电子厂工作,是一名普通员工。我不认识黎某。王某1系女性,约40岁,之前在江苏省苏州市艾子单经营的红圳明电子秤工作,主要负责管理和采购,离异。王某3系女性,约45岁,之前在红圳明电子厂工作。王某1和艾子单是下属与上司的关系,艾子单是老板,王某1是帮艾子单打工的,私下他们的关系也很好,是不是情人关系其不知道。王某3是员工,艾子单是老板,有没有特殊关系其不知道。黎某和艾子单什么关系其不知道。冲飞公司的实际操控人是艾子单,平时都是艾子单叫龚某去做事的。其在2013年6月份的时候,其在艾子单经营的红圳明电子厂工作,后应艾子单要求帮他注册一家叫凌圳兴的电子厂,但是办公地点还是在红圳明电子厂,凌圳兴电子厂的经营情况还是不错的,订单也很多,最多的时候员工有一百多个,主要是生产数据线的,后来生意就不好了,厂里老是拖欠员工工资,年底的时候就倒闭了。其不知道艾子单有没有用艾某这个名字。21.证人柏某的证言:2014年10月,龚某说要和别人合伙开工厂,但是他们工厂需要大量的锡,刚好其认识一个叫杨某的朋友是卖锡的,所以其打电话给杨某,杨某说可以谈一下,其就把杨某的电话号码给龚某,让他们自己聊。后来交货的时候龚某没有给货款,龚某发现被诈骗之后向家里人借钱,还了杨某10万元左右,还有20万元左右没有还。22.证人陈某1的证言:其大哥陈某2在苏州经营金属公司,2013年12月的一天其大哥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叫去东莞常平一家工厂收购锡,对方称是开厂的,因为有批锡超标用不完需要处理,谈好价钱为135元一公斤(当时市场价为140元一公斤),之后陈某2叫其去拿货,于是其在外面租了一辆小货车去指定的工厂收货,当时收购了约2吨的锡,是由其与老乡徐某2一起搬的,其把锡拉到深圳的可为锡厂了。那名卖锡的男子年约48岁,身高约165,其能辨认,那名男子指着角落里的锡说就是这批货。并说该批货超标不能用然后才卖的,该男子就说已经和我哥陈某2谈好价格了叫我搬走就可以了,我和徐某2要搬的时候,该男子就叫我们等下,等陈某2转账过去再搬,后过了几分钟之后,那名男子就说账已经到了,然后我和徐某2就搬锡上车了。搬完之后一名稍胖的年约38岁女子叫其在一张票据上签名并留下了徐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此前没有见过该男子。辨认笔录:陈某1辨认出艾子单是卖锡给陈某2的陌生男子,该男子走路有点拐,腿有点残疾;辨认出徐某1是叫其亲戚登记身份证件的女子。23.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3年12月一天,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一名男子称有一批锡要卖,其问对方是否合法,对方就说锡是自己的,是合法的,货在东莞常平,于是其就报价120多块一公斤,对方同意了,其就说叫工人过去提货,后就打电话给其弟弟陈某1去联系对方提货,并给了陈某1对方的电话。当天下午,陈某1就打电话过来说他到常平那个卖锡的工厂,已经看过货,是真锡,只是看着有点质量超标,其就同意收购这批锡,然后其就把钱转账到对方账户上,转完后其就叫陈某1把锡运到了深圳市龙华可为锡厂。当时收购了约两顿锡,转账约24-25万元之间。不记得对方账户户名,印象中是个女性名字。其和对方联系了两三次,一直都是同一个号码,是同一个人联系的。24.证人徐某2的证言:2013年12月一天中午接老乡陈某1电话,一起去帮忙搬货,当天下午14时许,其到陈某1经营的小卖店跟陈会合,后一起租了一辆小货车到东莞常平,到了常平后,陈某1打电话给一男子,十几分钟后,一名走路一拐一拐的男子就开车过来带路,其等人就跟随该男子的小轿车到了一栋厂房楼下,后跟该男子上到该厂房的楼上,看到有一批锡金属材料放在进门的左边角落里,接着那名男子就带其和陈某1过去看,后陈某1就和那名男子谈话,说什么其没有留意,约过了十分钟,陈某1就叫其搬货,搬完的时候一名女子从厂房的一小房间出来,让其等人给身份证让她复印一下,因陈某1未带身份证,所以就拿了其的给那名女子复印,后其等人就开车回深圳市把锡拉到厂里。辨认笔录:徐某2辨认出叫其搬锡的男子就是艾子单。25.证人王某1的证言:艾子单又叫凌庆红,是其前男友,之前在江苏吴江市松陵镇经营红圳明电子厂和凌圳兴电子厂,走路一拐一拐的;徐某1是其邻居,之前也帮艾子单打工,是其叫她过去帮忙的。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艾子单汇了约20000元钱给其,因当时凌圳兴电子厂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艾子单是该厂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其打电话给艾子单汇钱过来。其是该厂股东,徐某1是法人代表。2013年6、7月的时候,艾子单叫其和徐某1办理注册凌圳兴电子厂,实际控制人是艾子单,因其和徐某1法律意识淡薄,其也和艾子单好上了,觉得自己不出钱不会有什么事,就同意帮艾子单办理凌圳兴电子厂。其不认识龚某,但听徐某1提起过,说龚某也帮艾子单在东莞注册了一家公司。其认识黎某和王某3,黎某是艾子单儿子凌峰的女朋友,王某3是黎某的母亲。26.证人张某的证言:其见过租用丽地厂两个房间的男子,该男子40多岁,腿部有残疾,走路一拐一拐的。大概是在2013年,其听说是通过其老板高大海介绍,跟其办公室负责人高小姐租用的,租了一个多月的样子就搬走了,房间里有大约三个人办公,一男两女,男的很少在里面的。他搬走后一段时间,一名女子来这里找他,说他是骗子。2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左右龚某与一名男子过来常平镇袁某贝百润大厦租下了整个三层,说是用于电线加工。就搬了几个铁架过来,任何设备都没有,也从未生产过。龚某是以个人名义与其签的合同。那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最明显特征就是有只脚有问题,走路有些拐。龚某只在开始租的时候交了一个月押金4600元和一个月房租4600元,之后就没有交租,说是公司资金有问题,拖到2014年4月份的样子,其发现三楼根本就没有人使用了,才发现龚某他们早就离开了,其打电话给她,她说自己是那名男子请来的工人,自己根本不是什么老板。其与那名男子接触过三次,第一次是2013年年底的时候,那时该男子和龚某来看房子,第二次是过了几天之后,那男子和龚某过来签合同,第三次是过了一两个月后,其催他们交租金,打电话给那名男子,他说在外面出差,回来再把钱补上,过完年就没办法联系上了。租下三楼后对方就搬过来几个空铁架子,没有搬来任何设备,除了来租房子的一男一女外没见到其他工作人员。28.证人谢某的证言:2011年12月份,在东莞塘厦吃饭时通过朋友李某(台湾人)介绍认识了艾子单,其和艾子单并无业务来往,只是艾子单向其购买过几斤茶叶。艾子单当时给了其一张名片,说是坐连接器业务。因为其觉得艾姓很少,子单这个名字很特别,并且他走路一拐一拐的,所以就记住了这个名字。其不认识龚某和徐某1,但是2014年龚某打过几次电话给其,当时龚自称叫龚某,并问其是否介绍艾某去租丽地厂的厂房,其就说没有介绍艾某去,是介绍一个叫艾子单的人去租丽地厂的厂房,然后龚某才知道他真名叫艾子单。2013年年初高大海的妻子跟其说丽地厂有空余厂房需要出租,叫其帮忙介绍,过了几个月艾子单打电话说叫其介绍厂房给他租用,其就介绍丽地厂了。辨认笔录:谢某辨认出艾子单。29.证人陈某3的证言:2013年11月公司,来了一男一女找其代办公司注册,后其代为注册了冲飞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注册是以那名女子的名义登记的。之后那名男子经常打电话来催他们快点办,所以其对这宗业务印象深。辨认笔录:陈某3说当时那名男子腿部有点残疾,但辨认不出该男子。30.上诉人艾子单的供述与辩解第一、二次供述:其从未在东莞工作过,也没有使用过艾某的名字,也没有经营过苏州市长庆春五金制品有公司,其不认识龚某、徐某1,没有使用过艾某的名字。第三次供述:其在2013年11月通过朋友介绍在东莞市常平镇丽地厂租了两间小房间作为办公的地方,负责联系数据线业务,后来在东莞市智通人才市场招聘了龚某进来负责文员工作。龚某来上班的第三天,就把其叫到她的办公室,一把抱住其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龚某说数据线的生意不好做,她提议成立一家五金公司,当时其说没钱,龚某说她有,然后两人就在袁山贝村租了一个地方作为厂房,厂里还有一个文员徐某1,龚某就与徐某1一起注册成立了东莞市冲飞五金电子有限公司,龚某任法人代表,徐某1任监事。厂房装修好后,龚某就开始联系五金的业务,但其全部没有插手,也不清楚公司怎么运作。2013年12月其因有事去了苏州,后一直在苏州呆到2015年6月,中途偶尔来过惠州和深圳。当时其去苏州市是因为其之前其与情人王某1在苏州做生意失败,过去处理一些事情,徐某1是王某1的老乡,不知道她现在哪里。和丽地厂的租赁合同是其本人签订,而袁某贝的厂房是龚某租的。其没有变卖过2吨锡,也没有给过龚某一张304000的空头支票,没有使用过艾某的名字,也没有经营过苏州市长庆春五金制品有公司,也没有指使龚某注册东莞市冲飞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龚某自己注册的。龚某与其是情人关系,当时两人一起在袁某贝某同居,其怕龚某纠缠,后来其就换了手机号码。第四次供述:其之前在丽地厂租了两个办公室,招聘了徐某1作为文员。冲飞公司的厂房是龚某租的,其送龚某去过房东的地方谈合同,是龚某谈的,其没有谈,其只是开车,不知道房租谁付的。其和龚某是情人关系,她让其送她去租厂房,其就送了。其有搭龚某、徐某1去工商局后面一家中介公司注册公司。2013年12月初徐某1离开了,但其不知道去了哪里,之后就没联系过。其不知道向永源公司采购锡的采购单是谁签字的。其没有让徐某1去开农业银行卡,也没有持有徐某1的农业银行卡。王某1是其情人,和她好了十几年。王某3是其亲家母,其儿子叫凌峰,儿媳妇叫黎某,王某3是黎某的妈妈。其没有向王某1、黎某、王某3汇过钱。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冲飞公司厂房里来了两名男子,其没有跟他们讲过话。其问龚某这二人是做什么的,龚某让其不要管,其就自己喝茶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情其不知道。我很反感龚某,所以不想提她。龚某不认识王某1、王某3、黎某。关于上诉人艾子单上诉提出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艾子单在东莞市常平镇注册空壳冲飞公司购买锡条的事实,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及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陈述与证言相互印证,并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佐证。2.冲飞公司向被害人永源公司购买2吨焊锡的事实,有订购单、送货单、被害人龚某的陈述、永源公司业务员杨某和吴某的证言、冲飞公司开具的30.4万元空头支票、证人柏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3.上诉人艾子单将该2吨焊锡低价倒卖给陈某2的事实,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朱某(涉案场地出租方)的证言陈某2、陈某1、徐某2的证言,以及陈某2将货款24.4万元转账到徐某1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4.涉案徐某1的银行账户实际由艾子单使用的事实,有证人徐某1的证言,徐某1该银行账户收取陈某2的货款后将部分款项转账到王某3及黎某银行账户的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艾子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艾子单供述黎某是其儿媳、王某3是黎某的母亲,并供认龚某不认识王某3和黎某,这与龚某的陈述相吻合。5.艾子单携款潜逃的事实,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艾子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6.龚某参与共同实施诈骗的疑点足以排除。龚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反而为艾子单垫付了13万元货款,并承担支付余下货款的责任,在其联系不到艾子单并意识到其被艾子单欺骗时向公安机关揭发艾子单的诈骗行为,足以排除龚某与艾子单共同实施诈骗疑点。7.艾子单的辩解相互矛盾,明显不成立。综上7点论述,足以证实艾子单实施了本案诈骗的事实。艾子单上诉所提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艾子单某2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艾子单上诉所提意见,经查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运祎审判员 廖 政审判员 吕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匡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