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晓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晓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792号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万林海,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晓宏,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