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俞伟与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伟,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83号申请人:俞伟,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孵化基地三期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何福。申请人俞伟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俞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41,033元。担保人王海凤以其自有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俞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齐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41,033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海凤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南奔驰路东834栋房屋一套(丘地号:4-104/13-×××,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504150×××号,建筑面积67.59平方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