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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辉、汤世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辉,汤世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37号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何辉,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汤世香,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辉、汤世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何辉、汤世香的银行存款3.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