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8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8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2号1幢1层、3-6层。法定代表人:杜勇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女,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忠,男,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11号楼11-4幢264号。法定代表人:王桂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福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佳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福伟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三、五项,改判瑞祥佳艺公司继续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重新对卫生间防水墙面防漏修复及更换壁纸,并赔偿因其不履行保修义务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200000元,驳回瑞祥佳艺公司要求我公司退还质保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公司认可原审判决认定《施工合同》中第七条第四款无效,因此质保金的退还期限也应与质保期一致,同时,因瑞祥佳艺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房屋墙体渗水壁纸损坏,瑞祥佳艺公司在质保期内应承担保修责任,并向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瑞祥佳艺公司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大福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瑞祥佳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大福伟业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质保金15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质保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大福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七条第四款保修期属无效条款;2.瑞祥佳艺公司继续履行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重新对卫生间防水墙面防漏修复及更换壁纸等;3.瑞祥佳艺公司赔偿因其不履行保修义务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2月11日,瑞祥佳艺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大福伟业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号的北京大福伟业酒店,工程造价441万元;工程施工范围,详见报价单;商定工程总施工工期为100天,自2012年12月11日开工至2013年4月15日;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0日春节放假;如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乙方拖延工期,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七条第四款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为1年。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44.1万元;……6、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5.15万元;7、工程质保金15万元。质保期内发生质量事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人员到场,并在48小时内完成修缮,如乙方推诿延时不到位时,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到或48小时未能及时修复,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经营时给甲方造成的经纪损失,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瑞祥佳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对于工程的具体竣工时间,瑞祥佳艺公司称是2013年9月底,大福伟业公司称是2013年12月底。但双方对于上述主张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后,大福伟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剩余质保金15万元尚未支付。在本案审理中,大福伟业公司提交《尾款转嫁证明》作为证据,证明瑞祥佳艺公司承诺质保期延长2年。瑞祥佳艺公司申请对《尾款转嫁证明》上加盖“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6年10月26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检材印文1-3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瑞祥佳艺公司支出鉴定费4950元。大福伟业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照片、壁纸更换收据等证据证明涉案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卫生间漏水导致壁纸返潮等情况,并申请对涉案酒店房屋墙体渗水原因进行鉴定。但在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后,大福伟业公司因鉴定费用高、排查工作量大等原因申请撤销该鉴定。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装修工程表、收据、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瑞祥佳艺公司与大福伟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瑞祥佳艺公司应尽保修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保修期1年,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大福伟业公司要求确认该条款属无效条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涉案工程的具体竣工时间,瑞祥佳艺公司称是2013年9月底,大福伟业公司称是2013年12月底,但双方对于上述主张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采纳大福伟业公司的该项主张,认定具体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底。大福伟业公司主张工程在竣工后出现壁纸发霉、翘起,地毯部分发霉等工程质量问题,但瑞祥佳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渗水原因是由于客房的客人用水不规范遗洒渗出走廊,渗延至墙壁造成壁纸发霉,不属于防水没有做好的问题。大福伟业公司申请对酒店房屋墙体渗水原因进行鉴定,但在启动鉴定程序后又申请撤销鉴定,现大福伟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酒店房屋墙体渗水是由于瑞祥佳艺公司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故其要求瑞祥佳艺公司重新对卫生间防水墙面防漏修复、壁纸更换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大福伟业公司未能证明瑞祥佳艺公司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向瑞祥佳艺公司支付质保金,其至今未支付质保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故瑞祥佳艺公司要求其支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违约金数额,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过高,法院参考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证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约金标准酌情确定为每日按欠付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6月判决:一、确认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第七条第四款为无效条款;二、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50000元;三、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原审法院认定的双方《施工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无效,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大福伟业公司与瑞祥佳艺公司亦对此予以认可。大福伟业公司上诉主张保修金返还期限应与保修期一致,不同意返还保修金及支付相应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证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关于大福伟业公司要求瑞祥佳艺公司继续履行保修义务一节,原审期间大福伟业公司曾就房屋墙体渗水原因申请鉴定,后又自行撤回鉴定;瑞祥佳艺公司则主张墙体渗水系由于不正常使用造成的,不是工程质量问题;大福伟业公司就此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房屋墙体渗水系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在其诉讼请求中亦未提出明确的修复方案,故在现有情况下,对大福伟业公司的该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大福伟业公司要求瑞祥佳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节,因前述原因,本院亦难以支持。大福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北京大福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雨菡审判员 姚 颖审判员 周梦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