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光荣与段美欢、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荣,段美欢,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508号原告:唐光荣,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段美欢,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峰,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邹容路153#邹容广场8楼。法定代表人:周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唐光荣与被告段美欢、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发生事故的地点系江北区南桥寺玉石路公交站,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2号且事故驾驶员段美欢系其员工,事发时正履行职务行为。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及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本案被告段美欢系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员工,且原告受伤在涉案事故发生在被告段美欢履行职务中,故由被告段美欢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应当由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段美欢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及涉案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