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与刘迪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刘迪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93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负责人:简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节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名泉。被告:刘迪钧。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与被告刘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平华审判员 肖 鹰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