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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理英、榆林市滨河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罗成、榆林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理英,榆林市滨河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尤罗成,榆林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啸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理英,女。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滨河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人民西路榆溪国贸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理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尤罗成。被执行人:榆林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客运中心。法定代表人:尤罗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康和丽舍2号楼。法定代表人:尤罗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啸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理英、榆林市滨河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罗成、榆林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南四套房产(权属证号分别为:榆林市房权证(2007)字第00412**号;榆林市房权证(2007)字第00412**号、榆林市房权证(2007)字第00412**号、榆林市房权证(2007)字第0041227号)和锅炉房一个(权属证号为榆林房权证(2007)字第0041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南四套房产(权属证号分别为:榆林市房权证(2007)字第00412**号;榆林市房权证(2007)字第00412**号、榆林市房权证(2007)字第00412**号、榆林市房权证(2007)字第0041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南锅炉房一个(权属证号为榆林房权证(2007)字第0041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姬��平执行员 张 鹏 军执行员 李 文 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