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慈连东与冯丽婷、袁敏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连东,冯丽婷,袁敏松,张洪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695号原告:慈连东,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伟,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婷,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敏松,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第三人:张洪涛,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曼曼,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颜,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慈连东诉被告冯丽婷、袁敏松、第三人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慈连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连东以另行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连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元,由慈连东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影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人民陪审员 张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建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