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委赔监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福顺、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顺,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委赔监41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王福顺,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清河县。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王福顺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冀委赔17号决定,以重审无罪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冀委赔17号决定可能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