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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桥架母线有限公司与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桥架母线有限公司,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670号原告:浙江桥架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六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伟锋。被告: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水。原告浙江桥架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桥架母线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 茜书 记 员 吴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