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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昌黎与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昌黎,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777号原告:韩昌黎,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宋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昌黎诉被告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韩昌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