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昌黎与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昌黎,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777号原告:韩昌黎,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宋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昌黎诉被告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韩昌黎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