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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平与孙春锋、孙海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孙春锋,孙海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140号原告:李平,男,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孙春锋,男,住吉林省扶余市。被告:孙海力,男,住吉林省扶余市。原告李平诉被告孙春锋、孙海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