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白光宗与魏长科、魏长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光宗,魏长科,魏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白光宗,男,生于1967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魏长科,男,生于1978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魏长健,男,生于1976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本院在执行白光宗申请执行魏长科、魏长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光宗应受偿债权为:①赔偿款20000元;②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自觉向本院履行了其赔偿义务后,因申请执行人在另案系被执行人,故本案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白光宗应领取的赔偿款予以扣留,并与另案申请执行人魏其用予以结算。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梓潼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5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