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清县龙头林场与郑宝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龙头林场,郑宝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951号原告宝清县龙头林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龙头林场。法定代表人姜元清,该林场场长。被告郑宝山,男,自然信息不详,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龙头林场诉被告郑宝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清县龙头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成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