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焕与周学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周学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136号原告:黄焕,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周学良,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黄焕诉被告周学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黄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黄焕负担。审 判 长 程军中审 判 员 王又林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嘉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