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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豪豪、王国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豪豪,王国梅,张欢,张杰,朱梦雨,张心明,薛琴,田瑞华,李桂娈,朱利,张德莉,王洪伟,李荣凤,李洪甫,李国鑫,李文月,康令辉,谢夏群,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614号申请执行人:李豪豪,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梅,女,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欢,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杰,女,汉族,住天津市。申请执行人:朱梦雨,女,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张心明。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申请执行人:薛琴,女,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田瑞华,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申请执行人:李桂娈,女,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申请执行人:朱利,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执行人:张德莉,女,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王洪伟,女,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申请执行人:李荣凤,女,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执行人:李洪甫,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申请执行人:李国鑫,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县。申请执行人:李文月,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申请执行人:康令辉,男,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申请执行人:谢夏群,女,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一路9号103-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豪豪等19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成敏特电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豪豪等19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2执2614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永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