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治凯、解炳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凯,解炳贵,顾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凯,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解炳贵,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顾清娟,女,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治凯与被执行人解炳贵、顾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2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顾清娟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鲁V×××××号帕萨特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