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明辉、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辉,张玉明,何美娟,张台垒,张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843号申请人王明辉,男,194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玉明,男,60岁,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何美娟,女,57岁,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台垒,男,34岁,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炎,男,28岁,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王明辉申请执行张玉明、何美娟、张台垒、张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明、何美娟、张台垒、张炎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