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870号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3695729307P。法定代表人:王萍,董事长。被告: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不详。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快递公司以地址有误、无联系电话为由退回。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佛瑞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凤维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