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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0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626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草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4283141XM。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美芝,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青门新区6号楼3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73419275P。法定代表人李长见。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375元,剩余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丹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