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景波与王新民间借贷开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景波,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于景波,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新,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王景波与王新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姬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赫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