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威海弘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威海弘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901号原告:李洪波。被告:威海弘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吴家村村北(观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孙守刚,经理。原告李洪波诉被告威海弘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届时,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