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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蔡召祥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召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357号罪犯蔡召祥,又名菜召祥、祥子,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召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蔡召祥等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5250元。同案被告人王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冀刑四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召祥在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6次;该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另查明,该犯于201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召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