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2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翟棉毅与昭平县走马镇人民政府、昭平县国土资源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棉毅,昭平县走马镇人民政府,昭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794号原告:翟棉毅,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昭平县走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昭平县走马镇走马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发,镇长。被告:昭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66-1号。法定代表人:邱平,局长。原告翟棉毅诉被告昭平县走马镇人民政府、昭平县国土资源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棉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棉毅负担。审判员  黄冰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