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同兴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同兴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78号原告: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白塔村。法定代表人: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亮,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同兴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港8号。法定代表人:杜淑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衍会,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同兴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13元,减半收取9,456.5元,由原告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迪审 判 员 隋 冰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庆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