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得禄与被执行人刘玉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得禄,刘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李得禄,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玉武,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得禄与被执行人刘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得禄于2017年8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了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得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