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曲银凤与许学民、郭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银凤,许学民,郭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590号原告曲银凤,女,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委托代理人王保生,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学民,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被告郭金云,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许学民之妻。原告曲银凤与被告许学民、郭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曲银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银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曲银凤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