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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曲银凤与许学民、郭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银凤,许学民,郭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590号原告曲银凤,女,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委托代理人王保生,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学民,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被告郭金云,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许学民之妻。原告曲银凤与被告许学民、郭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曲银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银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曲银凤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