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与万从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万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宋刚,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从林,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与万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万从林银行存款1467.7元进行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芯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