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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丽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丽珍,乐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龙山北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MA35JJQG9。法定代表人:李群,董事长。被执行人:乐丽珍,女,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乐方进,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丽珍、乐方进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停止支付)、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乐丽珍、乐方进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7503421.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乐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