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工行保山分行与郑鹏、杨成丽、线庆莲、郑彩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郑鹏,杨成丽,线庆莲,郑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被执行人郑鹏,男,1985年5月7日生,傣族。被执行人杨成丽,女,1986年9月13日生,布朗族。被执行人线庆莲,女,1956年12月17日生,傣族。被执行人郑彩兴,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关于工行保山分行与郑鹏、杨成丽、线庆莲、郑彩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隆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由郑鹏、杨成丽在限期内归还工行保山分行借款本金60563.46元及相应利息;工行保山分行对线庆莲、郑彩兴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鹏、杨成丽下落不明,冻结被执行人线庆莲退休工资账户,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通过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的本息83848.35元已兑付给申请人工行保山分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