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国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强,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安,安阳市龙安区风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超,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强因与被上诉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国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智咏梅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