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易天顺、易东波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易天顺,易东波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212号原告:刘雪梅,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东,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天顺,男,汉族。被告:易东波,男,汉族。原告刘雪梅与被告易天顺、易东波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雪梅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