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与张培林、史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张培林,史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4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乐园小区综合楼。主要负责人:范鲁婷,行长。被告:张培林,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史宪珍,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与被告张培林、史宪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培林、史宪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培林、史宪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秀芬 搜索“”